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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有哪些方式?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解决纠纷争议的管辖法院是常见的做法,但应确保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35条,常见的约定管辖有以下方式:
(1)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通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
(2)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通常在某一方(如:甲方)居于主导地位时采用,遇到纠纷争议时无论是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或费用支出等方面都有利。
(3)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做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约定适合在合同各方对管辖法院的条款有争论不一、互不相让的情况下采用。
3.如果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改变了专属管辖,该约定无效,包括下列内容: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法律已经明确了管辖法院的,应依据对应的合同标的内容约定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