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员工可否拒绝调动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有合理注意并可预见工作地点的变更,如其仍签订并履行该劳动合同,视为同意该合同条款;如不同意,员工有权不同意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后,当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则表示员工同意在劳动合同期内服从公司的工作调动安排,包括公司部门之间的调动和向其他控股的经营单位之间相互调动。

3.对于员工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2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因经营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如员工收到并知悉该岗位调整通知后,未依约及时到指定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视为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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