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何起诉?


如果合同约定了“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这种约定,纠纷发生后如果甲乙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即:不属于同一个法院管辖范围内),可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甲乙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比如,同一天),则应由两地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如果双方都无法在当地法院进行立案,也都不同意到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双方可以另外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起诉: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双方约定可“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实质是选择了“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虽然签订合同时,谁将成为起诉方并没有确定,但当一方起诉时,起诉方所在地是明确的,因此,这种管辖约定合法有效。

4.由于这种约定相对复杂,不利于在发生合同纠纷后迅速采取法律诉讼措施进行救济,因此,合同约定的诉讼管辖法院“选择某一方住所地的法院”,只要明确约定了“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系列可能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如今法治环境下,并不会发生因为要去对方法院起诉而导致的额外损失或不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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