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交易环节中如何使用“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第527条-第528条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特殊抗辩权,用于应对合同履行中的信用危机,指先履行债务一方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需要严格的法定条件:

(1)合同中明确约定本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对方后履行。比如: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先发货,乙方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方存在使用不安抗辩权的可能。

(2) 后履行方已近出现法定风险,比如:

  •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发生资产被查封、停工停产、被列入失信名单等,或有法院执行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 有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有低价出售了核心资产、向关联公司转移资金等表象。
  • 商业信誉丧失:出现合同违约被诉、拖欠供货款等行为。
  • 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许可证被吊销、核心技术人员集体离职等。

(3)本方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即:主观推断无效听说对方资金紧张),一般违约不适用对方未按时履行其他合同)。

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程序:

(1)取得确凿证据,即: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方丧失履行能力的现实危险,且是在风险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中止合同履行(如律师函)。

(3)如果对方在合理时间内回应,比如:对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者未提供担保但消除了本方所提出的风险,本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4)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通常15-30天)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即:不担保也不消除风险或无回应。本方可再次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索赔。

5.依据《民法典》:

第527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528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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