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由于其所有指令均依赖于显名股东行使,因此,在实际股权代持的行为中,隐名股东将存在如下风险:

(1)无法登记为公司股东。

(2)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显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及义务,如其违反股东代持协议的约定或是未按照隐名股东的指示行使股东权利或是拒不履行股东义务,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遭受损失、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等。

(3)在股东出资催缴失权制度下,无法行使“异议权”。

依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如因未按期实缴出资丧失未缴出资的股权,显名股东怠于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股权不具备对失权提出异议的主体资格。

(4)显名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的风险。

即便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但仍无法避免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股份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情形,股权将无法再追回。

(5)显名股东被动处分代持股权的风险。

由于显名股东也属于社会人,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如果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起诉,代持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查封、冻结或是强制执行,出资人不能以代持关系来对抗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如果显名股东出现家庭变故,如离婚、死亡等,代持股权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被认定为遗产而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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