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关系中,显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公司法》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5年的基础上,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因此,当显名股东的代持股权没有进行资本实缴时,显名股东将承担下列风险:

(1)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49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隐名股东未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出资本金,显名股东不仅被公司要求实缴,还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被公司债权人要求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如隐名股东一直不实缴出资,显名股东将承担责任。

(3)转让股权将存在承担出资义务的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即使显名股东(无论是擅自或按显名股东的要求)将没有实缴的代持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依然存在需要显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4)股东出资催缴失权制度下,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如股东原因未按期实缴出资,在经过催缴程序仍不实缴的,经董事会决议后会向名义股东发送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名义股东会直接丧失股东权利,如未实缴是显名股东的原因,则隐名股东将会按照股权代持协议要求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5)存在被罚款的风险。

依据《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名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在册股东,也将被罚款。

(6)若显名股东是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公司债务而被限制高消费。

(7)存在退出公司或转让股权的障碍。

如果显名股东不再代持,拟由隐名股东显名,均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愿意隐名股东显名,则显名股东仍然无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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