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国际贸易FOB风险?


1.FOB,即: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仅用于海运或内河水运。

2.实际操作中,FOB风险划分是在货物装上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FOB对出口商(卖方)的风险更大,若处理不当有可能出现货、款两空。

3.卖方需要关注下列风险:

(1)FOB是由买方进行租船订舱,如果买方不派船,将导致卖方货物不能正常发出,特别是保质期较短的出口货物会产生损失。

(2)如果买方指定的货代或船公司如果与卖方沟通不到位,将导致货-船不能顺利衔接,可能造成货物滞港。

(3)如果买方与船公司相互勾结,如:提单不给卖方、船公司无单放货。

4.圳坤弘正建议卖家可采取下列方式降低风险:

(1)签订严格的合同条款‌,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装船条款,如:具体派船时间,派船后如何及时通知到卖方,细化操作细节中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关于货物控制和提单的相关条款,卖家能够依据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2)与买家约定信誉良好的货代和船公司‌,如:承运人及提单必须在中国交通部备案,减少被欺诈的概率。

(3)只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如果必须接受货代,应要求货代在代理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3)提高定金比例,在付款方式上守住底线,减少买家反水概率。

(4)由发货人订舱,不把订舱的权利交给买方。由于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当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

(5)通过银行信用证支付,如: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增加交易的安全性,确保货款和货物的安全,减少买方与船公司勾结、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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