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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公司诉讼,有什么不同?


1.股东决定诉讼前,应先判断是股东个人利益受损还是公司利益受损,再选择对应诉讼路径,错误选择路径可能导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股东诉董监高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直接诉讼则自行承担成本;如果是代表公司诉讼,胜诉利益归公司,股东可请求补偿合理开支。不同之处如下:

(1)股东直接诉讼:

  • 适用情形:董监高的行为直接侵害股东个人利益,即:股东保护自己的利益。
  • 形成条件:股东个人权益受损 + 董监高违法 + 损失 + 因果关系 + 董监高过错。

(2)股东代表公司诉讼属于派生诉讼:

  • 适用情形: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因被控制等原因怠于追责,即: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而起诉,间接保护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 形成条件:公司利益受损 + 董监高违法 + 公司怠于追责 + 前置程序履行(或紧急情形)+ 持股比例(股份公司) + 因果关系 + 董监高过错。

(3)构成要件包括:

项目 股东直接诉董监高 股东代表公司诉董监高
侵害对象 股东个人利益 公司利益
原告动机 维护自身权益 维护公司权益,即:全体股东间接受益
前置程序 无要求

有要求,即:股东应先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

胜诉利益归属 股东本人 公司
持股比例要求 无要求 股份公司需≥1%且连续180日以上
举证责任 股东证明自己受损+因果关系 股东证明公司受损+公司怠于追责

3.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示:两类诉讼在法律程序、举证责任、利益归属方面差异明显,建议在起诉前由专业律师评估证据充分性与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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