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如何约定员工股权激励条款?


企业的“员工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团队、激励公司人才、吸引新人才加入公司的常见手段。公司发展中都会预留一部分股权用作未来的“员工股权激励”,或提前设置“员工持股平台”以备未来发放。不过,经常出现公司预留的股权池即将“放空”,而公司还需新股权激励来激励核心员工或吸引新人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创始人让渡自身持有的部分公司股权,形成新的股权池用于激励;

2.公司以低价发行一部分新股,形成新的股权池进行激励。

第2种方法对公司其余股东的持股份额没有稀释,第2种方法创始人受损较小,但全体股东是被平等稀释的。如果平衡多方利益,股东之间可采用的方式如下:

1.约定采用新股+老股的模式,即公司发行一部分新注册资本,创始人也出一部分老股,投资人和创始人各退一步,各做一些贡献;

2.约定在满足某些业绩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发新股进行员工激励;

3.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在满足新一轮融资估值达到特定金额的情况下,公司可发行员工激励。

以上第2、3种方法都是为公司发展设定目标,从而使全体股东的权益总量增加,平衡股东被稀释股权的损失。

在筹划股权激励时,创始人和投资人也应充分考虑激励单价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根据会计准则,公司如以低价对员工发放激励股权的,在行权时会作为股份支付计入公司当期报表,特别是公司处于上市前报告期的,应着重关注股份支付对当期财务数据的影响。

标签: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17 − 8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