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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限制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力?


1.通常情况下,股东想要限制公司的法人代表权力,缘由是担心其滥用权力给公司带来风险,特别是与法定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有关交易,公司不得不承受《民法典》对法人代表越权的后果:

1)第61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第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规制法人代表的越权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运用法定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进行的限制。在此情况下,任何人均不得以其自身不知法律而提出免责抗辩。比如:

2)公司章程对法定限制进行细化补充,比如:

  • 强化法定限制的具体内容,在《公司法》第15条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由公司相关权力机构进行表决的基础上,在公司章程补充规定担保限额必须上股东会表决、上会表决的程序、表决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等具体规定。
  • 防止其擅自签署文件,在公司章程写入法人代表对外文件签字需同时加盖公章的约定。

3)减少滥用公司证照的空间,将法人私章、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收归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管,并建立用章用证审批和登记制度。

4)将防范的项目在公司官网上对外公示,比如:具体业务流程、法人代表的合同范围、合同审批时间表、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5)通过监事或审计人员定期定期审查法人代表的决策合规性,使用财务流程管控。

3.公司出于对内部治理的需要,即使有些内部限制并不当然产生外部效力,也应当通过成文的规章制度文件对法人代表的代表权范围进行限制,尽可能的控制权力滥用,对法人代表的权力过度集中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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