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分析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1.公司法禁止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关联交易。

2.分析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平性和合理性,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整体评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分析公司该笔交易的利益得失是否相符,比如:大股东将其名下的房产出租给公司做超市,应分析公司所付租金与市场一般价格的相互关系,公司在此地所获得的使用权价值情况。

(2)审查交易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常规商业交易,如果交易价格不合理,但公司通过该关联交易将获得获得其他所需的利益,该交易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当的关联交易。比如:额外获得3个月的免租期,免费使用50个停车位等。

(3)判断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目的,如果关联交易能使公司获得与其付出相等的客观价值,符合交易的公平性,还需判断公司以同等的条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是否会更有利。

(4)是否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体现在程序要求方面,包括:

(1)信息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依法应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价格、担保信息、定价方式等。比如:

  • 《公司法》第18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程序正当。关联交易需要符合公司内部程序的要求,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公司的审查和表决,关联方或者受关联方支配的主体应回避表决等。比如:

  • 公司法》第15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公司法》第139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 《公司法》第185条:董事会对本法第182条至第184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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