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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对董监高提起”直接诉讼”?


1.股东认为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自身利益的,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前置程序,但必须有直接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事实,否则可能被裁定驳回。

2.股东直接诉讼的过程包括:

(1)确认自己具备原告资格,即:原告须为合法权益受损的股东(无持股比例限制,但须是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确认的股东)。

(2)收集证据,即:股东身份证明(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信息);董监高侵权行为证据(会议决议、交易文件、邮件/聊天记录、伪造签名文件等);股东的损失证明(财务数据、评估报告、市场差价等);因果关系说明(行为与损失的直接联系)。

(3)确定管辖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若争议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也可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4)撰写起诉状,列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如: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XX元)、事实与理由(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证据目录。

(5)向法院提交起诉并缴纳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计算)。

(6)参与庭审,法院判决胜诉后,利益将归股东本人,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3.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示,标的额较大的诉讼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争金额较小由股东自己进行,有利于控制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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