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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对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


1.股东对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即:派生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 《公司法》第189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公司对董监高的诉讼须注意下列说明:

(1)适用情形为:董监高或他人侵害公司利益(不是直接侵害股东个人利益),如:挪用资金、违规关联交易、违法担保等。

(2)股东资格要求为:

  •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可提起。
  •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3.如果股东作出诉董监高的决定,可按以下流程操作:

(1)先履行前置程序,即: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保留《请求函》及送达凭证,如:挂号信、快递签收、电子邮件回执等。

(2)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股东即可直接起诉:

  • 监事会/董事会拒绝起诉;
  •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 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3)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4)整理完善证据链,包括:

  • 股东资格证明。
  • 公司利益受损证据(财务损失、资产流失、交易文件等)。
  • 董监高违法证据。
  • 前置程序履行证据。

(5)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判令董监高赔偿公司损失XX元。在起诉状中,应说明代位公司起诉的理由及前置程序履行情况、列出证据目录。

(6) 向法院提交起诉,缴纳诉讼费(由公司利益损失金额计算,胜诉后可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补偿合理诉讼支出,如律师费、差旅费)。

4.胜诉利益归入公司,非股东个人。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示,标的额较大的诉讼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如果诉争金额较小,可由股东们商议后选定某个股东进行诉讼,以便控制诉讼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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