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在公司章程中写入哪些自主约定的事项?


1.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股东相互之间为了妥善开展公司经营,避免纷争和利益矛盾,应依据《公司法》将法定必备事项之外的其他具体约定事项写入公司章程中,比如:

(1)依据《公司法》第10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如何提名、确定、变更等作出具体的约定,包括职权范围等。

(2)依据《公司法》第27条和第103条,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有法定约束。但股东可以对此项进行补充或修改,包括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方法、通知时间的要求、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表决结果的确认程序等。

(3)依据《公司法》第59条和第112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除法定职权外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的特别职权,对特定情况下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特定交易等进行投票表决审批。

(4)依据《公司法》第67条和第120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除法定职权外的其他职权,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出现了特殊情况时,有权决定此情况下的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包括对特定类型合同或交易直接审批。

(5)如果公司设立了监事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监事会职权和规则进行细节规定,包括对特殊情况下应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和高管的某些行为进行监督。

(6)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写入股东之间协商一致的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包括资产收益权、特定情况下的公司回购权、股东3年内转让股权的价格条件和程序等。

(7)如果股东是财务投资人角色,不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为保障投资利益及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除了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应遵守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流程,可以写入一些细节管理要求、特殊程序、利润分配办法、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等。

(8)如果股东是主要的经营管理者,希望公司战略和业务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持续前行,可以将某些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写入章程,或者对股东会、董事会某些事项的决议生效条件进行细化,包括特定事项决议需要达到特定表决权比例才能生效、某些决议的撤销程序等。

(9)依据《公司法》第229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列出公司解散的一些具体事由,包括未达到特定经营目标时的清算、清算组人员、清算程序、债权债务处理方式等。

2.对于公司章程,股东还可以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需求,添加其他相关条款。比如:股东之间股权互转的操作规则、公司对外投资额度限制、对担保的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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