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2.认定抽逃出资通常强调下列关键点:

(1)资金流向的个人属性。

(2)未经法定程序。

(3)损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4.抽逃出资典型行为,包括:

(1)直接抽逃,比如:虚构交易,伪造采购合同支付货款至关联方账户;编造不存在借款债务,用公司资金还款给股东;无真实凭证,将转入公司的出资全额提现。

(2)变相抽逃,比如:关联交易中以高于市场价200%向股东控制企业采购设备;股东用其控制的另一个公司长期占用公司货款不结算;虚构利润,在未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分配利润;用公司资产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终公司处置资产偿债。

(3)技术性抽逃,比如:循环验资,股东借款后注资,验资后归还出借人;未经法定减资程序,以股权转让形式让公司回购股份变相抽资;虚增成本,通过支付虚假咨询费、服务费转移资金。

(4)信息化抽逃,比如:用公司资金购买加密货币后转入股东私人钱包;虚假数字资产交易以高价采购无实际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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