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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届满,从而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2.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多次催收,公司以无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履行,以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全部债权等,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已认缴但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而股东不能再以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或未实质满足破产条件进行抗辩。

3.法定加速到期,包括以下2种情形:

(1)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认缴出资视为到期(不论原定出资期限),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将直接追缴未缴出资 (无期限豁免权),股东须立即缴纳(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35条)

4.司法扩张可能触发加速到期,包括以下3种情形:

(1)如果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债务,比如:公司欠债100万后,股东会决议将出资期限从2025年延至2040年。

(2)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丧失清偿能力,比如:法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终本) ,确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不抵债 (如总负债>资产+可追缴出资);审计报告/现金流证明显示持续经营困难。

(3)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股东连带责任,即:一人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将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追索股东个人财产 (变相加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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