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公司哪些信息不需要说明目的?


1.股东查阅公司的信息,是《公司法》第57条(有限责任公司)和第110条(股份有限公司)赋予的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顺利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

2.股东知情权的适用范围,包括:

(1)基础文件可查阅可复制,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资料仅可查阅,如: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3)特殊限制,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180日以上持股3%才可查会计账簿。

(4)穿透查阅,如:查阅母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资料(不含非全资子公司)。

3.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时,无需说明查阅目的。

4.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时,需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如:监督经营、评估股权价值。

5.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醒股东,在使用知情权时:

(1)若公司拒绝,可向法院起诉。

(2)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3)若是因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业务关系,或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将被视为具有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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