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用《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协议》?


1.《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工具,核心要求是”不能说”,即:禁止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泄露信息。《竞业限制协议》是限制就业竞争的契约约束,核心要求是”不得做”,即:禁止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同类业务。

2.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使用建议:

(1)对核心高管,应该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知识产权归属3份文件配套签署,全面覆盖信息保护与行为限制,形成层级化保护。

(2)对普通技术和销售人员,可使用“保密协议+脱密期条款”,低成本防控信息泄露风险。

(3)对后勤行政人员和普通员工,只需签保密协议即可,无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过度限制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4)保密协议作为基础性防御工具覆盖全员,竞业限制作为战略性武器精准打击核心人才流动风险,
二者协同构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静态+动态防御体系。

3.公司在两种协议选用之前,应明确理解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

  • 保密协议强调的保密义务是法定默示义务,来自民法典》、《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等机密内容不被擅自披露即使公司与员工没有保密签协议,员工也需遵守。
  • 竞业限制是约定创设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完全依赖双方合意,必须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通过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竞争性活动,防止利用原雇主商业秘密进行不当竞争,无约定则无义务。

(2)核心标的:

  • 保密协议保护静态的信息资产,比如:技术秘密、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禁止泄露、使用保密信息。
  • 竞业协议防范动态的竞争行为,比如:限制员工从事竞争性活动,禁止加入竞争对手、自营竞争业务

(3)时限机制:

  • 保密时效取决于秘密生命周期,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或失效。
  • 竞业期限受法律刚性约束,法定最长≤2,且需明确地域范围。

(4)补偿逻辑:

  • 保密义务工资已包含,可不支付保密费(除非特别约定)。
  • 竞业限制必须支付离职后的补偿金(效力要件),标准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

(5)覆盖人群:

  • 保密协议可覆盖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范围广,即: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可以签
  • 竞业协议仅限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岗位人员,范围窄,即:普通员工签了可能也无效。

(6)违约救济:

  • 违反保密协议,根据实际损失索赔,严重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侵权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刑事责任《刑法》第219条。
  • 违反竞业协议,需支付违约金,且不以实际泄密为前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承当民事责任。

4.保密协议的生效要件只需证明:

(1)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三性原则(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2)员工存在接触可能性 (岗位职责、系统权限)。

5.违反保密协议的追责方式,分为以下3种:

(1)刑事报案(造成公司损失≥50万元)。

(2)民事索赔,可主张实际损失 + 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鉴定费等)。

(3)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管局申请侵权查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6.违反竞业限制的追责方式如下:

(1)先申请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诉求包括继续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等。

(2)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民事赔偿,法院支持金额={约定违约金实际损失×130% (≤年薪3倍通常获支持)(无约定违约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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