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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劳动者如何合法顺延试用期?


1.公司可合法延长试用期的唯一前提是:原期限未达法定上限。即: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1年,试用期≤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3年,试用期≤2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

2.无论劳动者是否真心同意,公司延长后的总试用期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比如:原签2年合同约定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约定为1个月,现最多只能再延1个月。公司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禁止二次约定试用期。超出法定上限或二次约定试用期的顺延行为均属违法,公司可能有支付赔偿金(2N)及补发工资的风险。

3.如果原试用期未达法定上限且未超过总时长可采取以下合理措施:

(1)劳动者提交书面延长申请 (载明自愿延长及原因),避免未来主张被迫延长。

(2)双方签署《试用期顺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延长时间及截止日;顺延原因(劳动者申请);延长期内的考核标准。

(3)劳动者签收《试用期顺延通知书》并明确无异议。

比如:原合同为3年期限,约定了试用期为4个月(未达6个月上限),劳动者因业绩未达标申请延长,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延长1-2个月,总时长不超过6个月。

4.如果原试用期已达法定上限且没有延长空间,可采取以下风险措施:

(1)劳动者提交书面解除原劳动合同的申请 (载明自愿、非被迫),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能需支付试用期经济补偿);

(2)双方同步签订新劳动合同新合同期限应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比如:原合同剩2年,新合同至少签2年。

(3)合同中重新约定试用期 :(新试用期+原已履行试用期)法定上限期。

比如:原合同(2年)已约定2个月试用期(达法定上限),但试用期结束时未达标,劳动者提出继续在公司工作,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双方新签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原已用2个月试用期,新试用期归零重新计算)。

5.如果公司评估后,认为延长无实质意义,应直接终止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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