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到主内容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按照什么顺序?


1.依据《公司法》第210条,利润分配应按如下规则:

(1)先弥补亏损。在进行利润分配之前,优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确保公司的财务稳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如果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章程作出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后者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

(4)纳税。在利润分配之前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

(5)剩余利润则属于股东的分配利润,分配方式为:

  •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如果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依据《公司法》第211条:

(1)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2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