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大破产程序”具体是什么?


1.《破产法》并列了破产清算、和解、重整,即:公司三大破产程序,其具体的适用情形、启动方式、操作流程等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最终结果也完全不同。

2.公司的“三大破产程序”可根据债务人公司的经营状况适用,具体包括:

(1)破产清算程序,指债务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人民法院依法清算债务人全部财产按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使债务人主体最终注销的一种法定程序。

(2)破产和解程序,是指经债务人公司提出和解草案,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再经由人民法院认可执行,最终了结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

(3)破产重整程序,是指经债务人公司或债权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由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务人按计划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法定程序。

3.三大破产程序的主要区别为:

(1)破产清算将使公司最终消灭(注销市场主体)。

(2)破产重整是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使其重获新生,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破产和解是使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达到双赢的偿债效果。

标签: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11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