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证明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被侵权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可以列举的事实证明包括:

1.有签订的保密协议或者在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合同;

2.有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了保密要求。

3.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采取了限制来访者的措施,或者对接触人员进行了区分管理。

4.有采用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将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和权限进行了区分和管理。

5.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了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6.有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并要求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文件。

7.采取过其他的合理保密措施。

如果公司没有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被侵权之后将很难获得法院认同和法律保护。因此,公司应该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保密意愿等因素,采取一些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合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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