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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股东查账?


1.股东知情权依法受保护,“不正当目的”的认定需依据充分证据+合理根据+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必须举证到位,比如:为竞争对手获取商业秘密、谋取私利攻击公司、历史上滥用信息、查阅范围与目的不符、配合外部第三方损害公司利益等,否则法院通常会支持股东查阅请求。

2.如果公司主张股东查询账簿的“目的不正当”,举证责任主要在公司,可参考下列情形进行:

(1)股东与查阅所获信息的使用方存在竞争关系,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该信息一旦泄露将损害自身竞争优势。如:申请查账的股东同时为同行某竞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目的是获取成本结构、客户名单、定价策略等信息,以便在竞争中压价抢单。

(2)股东查阅动机是为个人在其他争议中获取攻击材料,而非维护公司利益。如:申请查账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未决诉讼,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为了寻找可用于另案攻击公司的财务瑕疵,而非为公司整体利益监督。

(3)股东曾有泄露或不当使用公司信息的记录,如:申请查账的股东曾在以往合作中将公司财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公司有合理根据相信本次查阅也会被用于不当用途。

(4)股东查阅范围明显超出目的。如:申请查账的股东在书面说明查阅目的时,是了解年度利润情况,但实际要求查阅公司全部原始凭证,包括供应商合同、员工薪酬明细等敏感信息,查阅范围与说明目的不匹配,存在借机获取无关敏感信息的可能。

(5)股东查账是为了配合外部第三方损害公司利益。如:申请查账的股东受外部债权人委托,试图通过查阅账簿找到公司隐匿财产的线索,以便协助强制执行,该查阅目的并非为公司利益,而是服务于股东个人债务追偿,构成不正当目的。

3.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醒公司负责人:

(1)拒绝股东查账,必须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2)必须有客观证据,不能仅凭怀疑或道听途说。

(3)应收集并固定“不正当目的”的证据,如:股东与竞争方的关系证明、历史泄密记录、查阅范围与目的不符的材料等,为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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