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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降低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年终奖”风险?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要试图钻法律漏洞,这反而会加大风险。从专业角度解决问题,可拆解成”法律框架”和”实操技巧”,即:

(1)法律层面应重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经济补偿规则。

(2)实操技巧则涉及本公司的年终奖定义、解除时间点选择等司法裁判确立的按比例支付原则(参考《最高法183号案例》)。比如: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即便是公司制度明确写了需在职满整年,司法裁判仍可能会支持按比例发放。

2.如果公司的年终奖符合下列情形,通常属于必须支付的法定情形:

(1)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约定年终奖属于固定报酬。

(2)公司存在全员全额发放的惯例(3年以上)。

(3)解除原因系公司单方过错(如:未缴社保被迫辞职)。比如:员工1220日被辞退,公司制度又写得很模糊,就要看解除原因这个关键变量,若是协商解除或公司过错解除,即便是制度规定了在职发放,法院也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判付。

3.如果公司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年终奖问题可参考以下措施:

(1)优化解除时间节点,即:解除日期避开 121-年终奖发放日的高危时段;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日为次年331日之后 (拉大离职时间差)。

(2)协商一致,直接约定固定金额补偿,并在协议中设定解除合同的特别条款(单独加粗条款,并让员工手写已阅读理解“),比如:书面协议约定:甲方(公司)应支付乙方(员工)的劳动报酬(含绩效工资、补贴等)已全部结清,乙方不再就奖金、福利等任何费用主张权利。本协议签署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一切劳动权益诉求。

(3)设立资金保全措施,比如:公司于解除日前冻结相当于1个月薪资的资金作为争议准备金,于次年度原定发放日后30日解除冻结并予以支付。

4.圳坤弘正建议公司在确保解除合法性的前提下,通过“制度约束+协议保障+柔性协商”的组合方案,将年终奖纠纷发生率降低。另外,比起纠纷发生后的周旋,公司先构建一套年终奖制度规则体系更为重要,比如:

(1)制度层面:

  • 在制度中明确定义: 年终奖系激励性福利,非劳动报酬
  • 经民主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并明确规定:发放日前离职且未参加年度考核者不予发放
  • 每年10月前修订年终奖制度,避开年底解除争议高峰期。

(2)财务层面:

  • 公司税后利润计提福利费用,年终奖用职工福利费列支,与工资总额分离
  • 员工工资条拆离年终奖项目单列。
  • 跨年度离职的按季计提财务凭证。
  • 与绩效考核挂钩,全面体现量化证据。

(3)把握年终奖纠纷的3个审查层级:约定优先→制度次之→公平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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