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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赋予总经理职权?


1.公司的总经理在法律上称“经理”,具体职权不由公司法具体列明,而采用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方式(董事会的授权不应当与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相抵触),职权聚焦于执行层面,公司可根据治理需求灵活调整。

2.《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经理的法定职责;在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是否设置“经理”;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必设“经理”。法律依据包括:

(1)第126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第127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3)第128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醒公司若设置“经理”,应做好基本要求,包括

(1)章程个性化设计‌,即: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划分董事会与经理的权责边界,避免职权冲突。

(2)授权书面化‌,即:经理获得董事会额外授权,需通过‌董事会决议文书固定,避免口头授权风险。

(3)合规衔接‌,对外使用“总经理”头衔时,需在法律文件中同步注明“即公司法规定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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