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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怎么做?


1.清算是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法定程序。依照《公司法》规定,清算的具体步骤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专业的过程,通常分为5个部分:前置决策、成立清算组、清算执行、注销登记和终止公告。

2.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无需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事由包括:

(1)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

(2)强制解散: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被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3)破产解散: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将适用《企业破产法》)

2.公司清算第一阶段:启动程序

(1)作出解散决议/决定(自愿解散):

  • 由董事会/董事拟定解散方案。
  • 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有限责任公司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形成解散决议。如果是破产清算,则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成立清算组:

  • 自愿清算: 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 强制清算(行政): 由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如财政、税务、工商等)及有关专业人士成立清算组。
  • 强制清算(司法/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 (即清算组,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组成)负责清算事务。

(3)清算组备案,即: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案。

3.公司清算第二阶段

(1)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有明确名称、地址、债权数额等信息的债权人)。

(2)发布公告,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法定渠道发布债权人公告 (注: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强制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债权申报与登记,即: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金额、有无担保、证据等);清算组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逐笔登记、核对和确认。

4.公司清算第三阶段

(1)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全部财产 ,包括:现金、存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印章、证照、账册、文件、数据等。

(2)清理公司财产、编制报表,即:全面清查、盘点、核实公司各项资产(包括对外投资);评估非货币资产价值(必要时聘请评估机构);梳理公司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应付账款);编制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处理未了结业务,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有利于债权人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或转让。
  • 不利于债权人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并处理赔偿事宜。

(4)清收债权,即:向公司的债务人(欠公司钱的人)主张并收回债权。

(5)清偿债务,即: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财产分配前,清算组对确认的债权依法进行清偿(需考虑有无担保物权等);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普通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组将事务移交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 破产清算中,则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

(6)缴纳所欠税款,即:清偿债务后,如公司还有剩余财产,优先清算公司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与主管税务机关结清)。

(7)剩余财产分配,即:清偿债务、补缴税款后,如还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按规定分配)。

(8)清算事务执行完毕后,清算组应编制详细的清算报告,包括:

  • 清算组组成情况。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
  • 清算财产及评估情况。
  • 债权清收、债务清偿情况。
  • 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 清算费用支出。
  • 整体清算过程的说明等。
  • 确认在清算过程中无违法情况。

5.公司清算第四阶段:确认清算结果

(1)自愿清算: 清算报告需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

(2)强制清算(行政): 清算报告需报作出解散决定的行政机关确认。

(3)强制清算(司法/破产): 清算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 (或法院裁定认可),最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6.公司清算第五阶段:注销登记与终止

(1)申请注销登记,即:清算组应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 (获得股东会/机关/法院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包括:

  •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 公司解散证明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或破产裁定书)。
  •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 清税证明 (由税务部门出具)。
  • 已公告清算完结的证明(如报样)。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如果登记机关审核后核准注销登记, 将收缴营业执照。公司在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之日,法律人格宣告消灭。

(4)清算组公告公司终止,通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宣告公司终止。

7.圳坤弘正公司法专家提醒需要特别注意的要点:

(1)清算义务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如未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清算费用: 包括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清算组报酬等,应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3)破产清算优先: 普通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必须立即转入破产程序,不能自行按比例清偿。

(4)税务结清: 清税证明是注销登记的关键前提。

清算程序的专业性极强,涉及法律、财务、税务等多个方面,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应聘请专业律师和会计师共同参与,确保整个流程合法合规,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清算组成员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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