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对外否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公司对一般的交易行为,如果能够证明外部交易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法定代表人越权或在此项交易上没有代表权,可以否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如果是公司担保和投资这两类具有高度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交易行为而言,可参照《公司法》第15条设置的特别规定进行判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存在“约定限制”与“法定限制”的区别:

(1)约定限制,是指法人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做出了特别限制。

(2)法定限制,是指法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所作的限制。代表权的约定限制与法定限制的区分实益在于是否具有外部效力。

2.通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决议等不具有对外部的效力,外部的交易人(第三人)也没有审查义务。因此在正常的交易上,公司不能否认法定代表人已实施了超越约定限制权限的行为,除非其交易对象明知本交易已越权。

3.依据《民法典》第61条: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依据《民法典》第62条:

(1)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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