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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控制呆账发生率?


1.防范公司债务人发生呆账导致债权人风险,通常从“预防、控制、救济”等阶段采取相应措施、构建流程管理,在法律框架内运用合规手段降低信用风险与资金损失概率。

2.如果公司期望从源头降低呆账发生概率,可参考以下建议:

(1)在公司内部建立专门的防控体系,比如:

  • 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或专门岗位,由财务、法务、销售协同,负责客户资信评估、合同审核、账款监控与追收。
  • 定期培训与案例复盘,掌握最新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实施绩效考核与激励,将回款率、呆账率纳入销售与业务团队考核,防止盲目追求业绩而忽视风险控制。

(2)建立客户资信调查制度,并完善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 工商登记信息(存续状态、股东结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
  • 财务状况(近三年审计报告、主要财务指标、涉诉与被执行记录);
  • 行业地位与经营稳定性(市场份额、上下游依赖度、政策影响);
  • 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个人信用状况。信息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第三方征信机构(企查查、天眼查等)、行业协会数据。

(3)对收款设定信用额度与账期,比如:

  • 根据客户资信评级结果,差异化授予信用额度与最长账期。
  • 避免单一客户占应收账款比重过高,对高风险地区降低授信比例或必须“先款后货”。
  • 对新客户或低评级客户,采用预付款、现款现货或小额度试用。

(4)完善商务合同条款,比如:

  • 要求提供保证(法人或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物的抵押/质押(不动产、应收账款、存货、股权等),并依法办理登记(如不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
  • 加入交叉违约条款,一旦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违约,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债权人可立即要求提前清偿。
  • 设定完整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付款节点、违约金比例、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提高违约成本;约定明确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未来追索成本。

2.如果公司期望在业务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干预潜在呆账,即:事中控制,可参考以下建议:

(1)实行应收账款动态监控机制,包括:重点关注超期30天、60天、90天以上的应收款;对应收未收但临近节点的客户,自动触发催收提醒。

(2)定期评估与调整信用等级,即:对因市场变化、涉诉、经营异常导致资信下降的客户,及时调整信控额度或暂停供货。

(2)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即: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迹象或存在多起被执行信息时,尽快启动财产保全措施。

3.如果呆账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则属于事后救济,公司可参考以下建议:

(4)追究担保责任,即:对保证人或抵押物,应及时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或处置抵押物。

(2)采用分段控制与法律手段前置,为后续诉讼保全证据链,比如:

  • 第一阶段:友好提醒(电话、函件),保留沟通记录。
  • 第二阶段:正式催收函(加盖公章,设定明确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
  • 第三阶段:律师函(表明拟采取法律行动,增加威慑力)。
  • 第四阶段: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为强制执行奠定基础。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债务人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股权持有情况。

(3)强化执行与财产追踪,即:申请强制执行后,积极向执行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包括隐性资产,如对外债权、知识产权、海外资产)。

(4)针对恶意逃债的呆账对象,将刑事与行政手段并用,比如:

  • 发现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虚假破产、恶意注销等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破产罪等刑事责任。
  •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恶意注销或抽逃出资行为,争取行政制裁。

(5)呆账的处理,在金融、会计、税务领域有明确操作标准,在一切手段穷尽后,呆账应适时转为坏账处理,包括:

  • 按《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制度,对确不可收回的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或作损失核销。
  • 向税务机关申报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准备完整证明材料(催收记录、法律文书、财产查控结果、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证明等),确保税务合规。

4.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醒公司:

(1)在管理层面,建立制度化、数据化的风控体系,以“早发现、早干预”为目标,最大限度降低资金损失与经营风险。

(2)在法律层面,充分利用合同担保、财产保全、刑事追责等手段,提高债务人违约成本,在发现债务人恶意逃债时及时启动刑事或民事追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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