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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有哪2种情况?


1.公司解散应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公司解散有2种情况,具体如下:

(1)自愿解散,指基于公司股东会、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单位)的意愿进行解散。

  • 公司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 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情形,包括:投资人决定解散等。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解散情形,包括: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2)强制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 行政决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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