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时,要处理哪些税务事项?


公司减资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股东之间的减资金额及减资后的股权比例,都会影响税务事项的处理,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认缴出资的减资。

公司对未实缴出资进行的减资无须向股东实际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这类减资通常不产生税务影响。

例如:股东A出资40%和股东B出资60%共同设立C公司,合计认缴注册资本为50万元。若C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20万元,股东按持股比例同比例减资,则A减资8万元,B公司减资12万元,此种情况,C公司此次减资对股东不会产生税务影响。

2.对实缴出资的减资。

公司对实缴出资进行的减资,若仅减少实收资本,对股东来说,通常都被认为是单纯的股东投资成本收回,减少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而无须缴税。如果减资涉及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股东中的法人股东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股东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1)股东中的法人股东,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个人股东,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1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

A个人和B公司作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各自股份比例为40%和60%,实缴注册资本50万元。截至本月,未分配利润10万元。若C公司决定减资30万(减注册资本20万元+减未分配利润10万元)。

按照各自持股比例,A的减资金额8万元,B公司的减资金额12万元,A的分配利润所得为4万元,B公司分配利润所得6万元。

据此计算:

A共计收到现金12万元,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8万元,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为4万元,按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公司共计收到现金18万元,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相应减少12万元,确认股息所得6万元,按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定向减资。

公司减资如果不是比例减资,而是定向减资,则股东之间的减资金额以及减资后的股权比例计算较为复杂,其结果会影响涉税事项的处理。

公司在减资之前向圳坤弘正法律顾问提出处理需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合规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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