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到主内容

公司对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函的《回复函》-模板


《关于不同意对×××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

致:股东 ×××

我董事会/监事会于202x年×月×日收到贵方《关于请求对×××侵害公司利益行为提起诉讼的函》后,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了仔细核查,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对×××提起民事诉讼。

理由如下:

……(详细说明)。

特此函复。

××有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盖章)
日期:202x年×月×日


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示:

(1)该回函是股东进入代表诉讼的关键证据,应妥善保存原件及送达记录。

(2)公司可以口头拒绝或不出具书面回复函。如果公司书面拒绝起诉,则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视为完成,股东可直接起诉。

(3)公司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也不回复,则期限届满即视为完成,股东可直接起诉。

(4)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股东可以不等公司的30日回复或拒绝,而直接向法院起诉,比如:

  • 证据显示侵权行为正在持续,可能导致公司资产迅速流失。
  • 侵权人转移、隐匿财产或有逃废债迹象。
  • 不及时保全证据将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20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