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定向减资时,应处理哪些风险?


1.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如果采用”定向减资”的方式实现退出其投资的某个项目公司,应做好下列风险处理:

(1)定向减资过程中,应通知债权人(含潜在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2)如果债权人要求项目公司提前偿还债务,应由项目公司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债权人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项目公司应当以公司财产对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2条,如果项目公司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减资的支付对价,涉及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将被视同销售,项目公司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5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因此,公司从项目公司减资取得的资产中,包括:投资成本收回金额、股息所得金额、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金额,其中“股息所得金额”部分免税,但仍应按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金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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