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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1.公司的董监高,其身份本身具有双重性:如果未能防范股东抽逃要担责,如果自己就是实施抽逃的股东,则责任更重。因此,董监高自保免责通常分为3种情形:知情放任、协助实施、不知情失职。

2.如果董监高担心躺枪”,应着重保存日常工作证据和与资金流向有关的异议程序,比如:会议录音、书面反对意见等。

3.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需承担法定责任,具体责任类型与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包括:

(1)《公司法》第18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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