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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保密协议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可以。

1.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立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从属于劳动关系,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的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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