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照管未成年孙辈,是否属于法定义务?


1.如果公婆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2款,有法定协助义务: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2)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2.如果公婆没有共同生活,但在特定情况下有法定监护、抚养、保护等义务:

(1)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1074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公婆(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应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婆将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孙辈的责任‌。

‌(2)‌自愿照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具有抚养能力但不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情况下,公婆(即:祖父母、外祖父母)自愿照管未成年孙辈产生的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支出后,有权向父母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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