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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款如何处理?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第19条: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处理。

2.工程验收不合格,经过质证的审价结论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最主要依据,原因是认定责任承担的重点,在区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后,通常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验收不合格且合同无效,若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主张修复费用;若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折价补偿。

(2)验收不合格的但合同有效,若修复后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主张修复费用;若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和违约责任。

(3)若验收合格但合同无效,参照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建设施工合同中不同部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标准会存在一些区别,若约定不明或无法达成协商一致时,通常参照合同内其他相似部分工程进行处理,特别是管理费率、利润率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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