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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第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章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七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调取电子数据。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第九条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节 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一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封存:
(一)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
(二)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照片应当反映原始存储介质封存前后的状况,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必要时,照片还要清晰反映电子设备的内部存储介质细节;
(三)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
第十二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原始存储介质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提供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十三条 对无法确定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或者原始存储介质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过程全程录像。
第十四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应当收集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与原始存储介质相关联的证据。
第十五条 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可以向相关人员了解、收集并在有关笔录中注明以下情况:
(一)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情况,网络拓扑与系统架构情况,是否由多人使用及管理,管理及使用人员的身份情况;
(二)原始存储介质及应用系统管理的用户名、密码情况;
(三)原始存储介质的数据备份情况,有无加密磁盘、容器,有无自毁功能,有无其它移动存储介质,是否进行过备份,备份数据的存储位置等情况;
(四)其他相关的内容。
第三节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一)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二)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
(三)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关闭电子设备会导致重要信息系统停止服务的;
(五)需通过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排查可疑存储介质的;
(六)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应用程序关闭后,没有密码无法提取的;
(七)其他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第十七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相关电子设备:
(一)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电子设备分离;
(二)在未确定是否易丢失数据的情况下,不能关闭正在运行状态的电子设备;
(三)对现场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被远程控制的,应当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
(四)保护电源;
(五)有必要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提取的数据存储在原始存储介质中;
(二)不得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如果因为特殊原因,需要在目标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应当在笔录中记录所安装的程序及目的;
(三)应当在有关笔录中详细、准确记录实施的操作。
第十九条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对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数据压缩,并在笔录中注明相应的方法和压缩后文件的完整性校验值。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全程录像,对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二条 对无法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且无法一次性完成电子数据提取的,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封存后交其持有人(提供人)保管,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提供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
持有人(提供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解除封存状态,不得未经办案部门批准接入网络,不得对其中可能用作证据的电子数据增加、删除、修改。必要时,应当保持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开机状态。
对登记保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
第四节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第二十三条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第二十四条 网络在线提取应当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数字签名、注册信息等关联性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对可能无法重复提取或者可能会出现变化的电子数据,应当采用录像、拍照、截获计算机屏幕内容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
(一)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
(二)提取的日期和时间;
(三)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四)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或者数据提取时的进入步骤等;
(五)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和目的、对象,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
(一)需要分析、判断提取的电子数据范围的;
(二)需要展示或者描述电子数据内容或者状态的;
(三)需要在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新的应用程序的;
(四)需要通过勘验行为让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生成新的除正常运行数据外电子数据的;
(五)需要收集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信息、系统架构、内部系统关系、文件目录结构、系统工作方式等电子数据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网络在线提取时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远程勘验由办理案件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网络远程勘验提供技术支援。对于案情重大、现场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指挥网络远程勘验。
第二十九条 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统一指挥,周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三十条 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情况,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录像,录像可以采用屏幕录像或者录像机录像等方式,录像文件应当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并记入笔录。
第三十一条 远程勘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详细记录远程勘验有关情况以及勘验照片、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远程勘验并且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远程勘验笔录》注明有关情况,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第三十二条 《远程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还原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原始情况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多次远程勘验的,在制作首次《远程勘验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远程勘验笔录》。
第三十三条 网络在线提取或者网络远程勘验时,应当使用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等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权限。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电子数据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收集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以下犯罪案件,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像:
(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
(二)电子数据是罪与非罪、是否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全程同步录像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五条 网络在线提取、远程勘验使用代理服务器、点对点传输软件、下载加速软件等网络工具的,应当在《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或者《远程勘验笔录》中注明采用的相关软件名称和版本号。
第五节 冻结电子数据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
(一)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
(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电子数据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三日以内制作《解除冻结电子数据通知书》,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冻结电子数据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采取写保护措施;
(四)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措施。
第六节 调取电子数据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被调取单位、个人拒绝盖章、签名或者附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被调取单位、个人进行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保护。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传真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办案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办案部门印章后,代为调查取证。
协作地办案部门代为调查取证后,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回执或者笔录邮寄至办案地公安机关,将电子数据或者电子数据的获取、查看工具和方法说明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办案地公安机关。
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审查调取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对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疑问的,协作地办案部门应当重新代为调取。
第三章 电子数据的检查和侦查实验
第一节 电子数据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需要通过数据恢复、破解、搜索、仿真、关联、统计、比对等方式,以进一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时,可以进行电子数据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六条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保护在公安机关内部移交过程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照以下方式核对电子数据:
(一)核对其完整性校验值是否正确;
(二)核对封存的照片与当前封存的状态是否一致。
对于移交时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不正确、原始存储介质封存状态不一致或者未封存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有关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七条 检查电子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或者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
(二)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全程录像;
(三)检查前解除封存、检查后重新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
(四)检查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检查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记录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检查的对象,检查的目的等;
(二)检查过程。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检查的方法与步骤等;
(三)检查结果。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电子数据、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电子数据检查时需要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记录该电子数据的来源、提取方法和完整性校验值。
第二节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
第五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
第五十一条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的任务包括:
(一)验证一定条件下电子设备发生的某种异常或者电子数据发生的某种变化;
(二)验证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对电子数据的某种操作行为;
(三)验证在某种条件下使用特定软件、硬件能否完成某种特定行为、造成特定后果;
(四)确定一定条件下某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或者网络行为能否修改、删除特定的电子数据;
(五)其他需要验证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护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
(二)有条件的,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进行二次以上;
(三)侦查实验使用的电子设备、网络环境等应当与发案现场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方法对相关环境进行模拟或者进行对照实验;
(四)禁止可能泄露公民信息或者影响非实验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使用拍照、录像、录音、通信数据采集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客观记录实验过程。
第五十四条 进行电子数据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的条件、过程和结果,并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 电子数据委托检验与鉴定
第五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六条 侦查人员送检时,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并提供必要的案件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及其承担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受其他机构和个人影响。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机关要求承担回避、保密、出庭作证等义务,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应当运用科学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应当具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并且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
第六十条 委托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的其他事宜,参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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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公司和股东
-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 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的表决权票数是多少?
- 公司减资前,哪些项目应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 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哪些种类?
-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如何计算所得税?
- 资本公积金怎么用?
- 公司定向减资时,应处理哪些风险?
- 公司合法减资时如何避坑?
- 公司减资时,要处理哪些税务事项?
- 投资开办公司,股权要达到多少才有优势?
- 有限公司小股东能查公司账吗?
- 股东未按时实缴出资,会被行政处罚吗?
- 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最迟在什么时间?
-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 正常的股权转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 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由谁承担?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其他股东同意?
- 什么是失权股东?
- 什么是股东即使转让了股权也不能避免的责任?
- 哪些连带责任由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
- 哪些赔偿责任由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
- 如何弱化股权代持的风险?
- 股权代持关系中,显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 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 什么是股权代持?
- 股权融资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 股权结构设置不当有哪些风险?
- 转让股权能否避债?
- 股权转让的风险有哪些?
- 新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有什么后果?
- 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什么后果?
- 什么是股本回报率?
- 财税合规和风险指标有哪些?
-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实缴流程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 哪些股东不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 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减资?
- 公司减资的程序有哪些?
- 公司减资有哪些类型?
- 哪些股东会会议文件应进行存档保存?
- 股东会决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 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只能投票表决吗?
- 什么情况下的股东会决议可以撤销?
- 什么情况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 小股东如何发起临时股东会会议?
- 公司哪些事项经股东会做出决议?
- 可以列席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人员有哪些?
- 发布“股东会通知”的正确方法
- 私企股东内斗,如何处理?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人力资源)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知识产权)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财务相关)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资产)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业务相关)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关联机构)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董监高管理人员)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设立和历史)
- 投资人的股权保障方法有哪些?
- 股东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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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公司人格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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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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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及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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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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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利益账簿?
- 计算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方式有哪些?
- 如果商业秘密被现员工或前员工倒卖,公司如何收集证据?
- 如何证明对方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
- 公司如何证明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 哪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 公司如何证明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 “反向工程”应如何举证?
- 如何举证己方没有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
- 能证明公司拥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形式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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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公司投资的内地公司在分红时,如何计税?
- 不缴或逾期缴香港印花税有哪些后果?
- 缴纳香港公司印花税需要哪些文件?
- 香港公司注册后将获得哪些文件?
-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 香港公司对公章有没有要求?
- 怎么与没有公章的香港公司签订合同?
- 香港公司一定要设置公司秘书吗?
- 香港公司有哪些类型?
- 如何解决香港公司代持股东纠纷?
- 香港公司的股东代持有哪些优点?
- 收购香港公司股份的流程有哪些?
- 香港公司是否需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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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及人力资源
- 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应该注意什么?
- 员工离职前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如何确定?
- 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有哪些?
- 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地?
- 工伤处理有哪些流程?
-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 劳动仲裁的反申请会被受理吗?
- 什么是劳动仲裁反申请?
- 能否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劳动仲裁的答辩书,要在什么时间提交?
- 申请劳动仲裁后,什么时间会受理?
-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 公司为员工买了商业保险,是否可以不缴社保?
- 是否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 绩效考核的指标数量
- 绩效考核的顺序
- 绩效考核的原理
- 工亡的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
-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亡?
- 认定工亡的9种法定情形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 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 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
-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0种情形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13种情形
- 公司支付赔偿金的7种情形
-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怎么办?
- 公司规章制度需要哪些流程形式才合法?
- 合法又合规的招聘技巧有哪些?
- 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如何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
- 试用期要遵守哪些规矩?
- 劳动纠纷的常用证据有哪些?
- 公司招聘的歧视条款有哪些?
- 什么情况下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赔偿2倍工资?
- 申请劳动仲裁前要做的5件事
- 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适用仲裁?
- 劳动纠纷找哪个仲裁机构处理?
- 劳动纠纷的3个铁板证据
- 哪些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用补偿或赔偿?
-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 哪些劳动纠纷不适用仲裁?
- 对劳动仲裁不服,要在几天内去起诉?
- 因工死亡的赔偿金如何领取?
-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 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2倍工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补偿金要不要缴税?
- 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 发给员工的生育险补贴要不要代扣税?
- 绩效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区别是什么?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9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
- 剩余文章 (45)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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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财产保护
- 司法拍卖的房产,如果流拍怎么办?
- 司法拍卖房产的流程有哪些?
-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
- 夫妻感情不和,期间一方发生债务,另一方如何举证免责?
- 如何判断债务人采用交易方式逃债?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 哪些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不动产登记异议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 他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 合法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 离婚后,公租房承租权如何处理?
- 夫妻诉讼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 夫妻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
-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哪些原则?
- 离婚时哪些内容可以证明对家庭的贡献?
- 离婚诉讼中,为什么要证明对家庭的贡献多?
- 男方或女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无效?
- 借款给别人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有哪些救济方法?
- 解决借款纠纷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 借钱给别人,要不要在借条上签字?
- 为什么"无论借款金额多少,都不要给现金"?
- 借条上为什么要写“借款用途”?
- 借条、欠条、收条,有什么区别?
- 什么是反担保?
- 债权人接受公司的担保时,应注意什么?
- 债权人如何办理质押担保?
- 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有什么用处?
- 借款给别人,利息怎么约定?
- 可以申请撤销的4种婚姻
- 不能判决离婚的4种情况
- 分居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多久?
- 婚姻关系期间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 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调查?
- 如何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
- 离婚3年后发现一方隐匿了共同财产,能否起诉?
- 借条怎么写?
- 诉讼离婚前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
- 个人房产无偿赠予亲属是否需要缴税?
- 什么是民法三原则?
- 什么是讹诈?
- 什么是重婚?
- 剩余文章 (31)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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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及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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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及赔偿
- 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有什么区别?
- 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获得的钱款将如何分配?
- 提存机构有哪些?
- 提存在什么时间生效?
- 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提存"?
- 什么是提存?
-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
-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
-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转包行为?
- 计算利息有哪些方式?
- 什么是LPR?
- 利率是什么?
- 病患凭病历本能否获得医院的赔偿?
- 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被对方损坏,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被执行吗?
- 债务人的房屋价值大于欠债金额时,房屋会不会被拍卖?
- 别人抵押给我的房屋,没经过我同意,法院能否拍卖?
- 房产同时存在多个查封,哪个债权优先受偿?
- 债务人有瑕疵的房屋产权,能否在执行阶段进行拍卖?
- 债权人应如何使用代位权、撤销权?
- 违约金是不是约定得越高越好?
-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资料?
- 什么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可以在法院网控系统中查询?
- 民法典中有哪些法定违约责任?
- 发生在电商平台的购物纠纷,应该起诉谁?
- 转账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 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 什么是借款的连带保证?
-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
- 申请仲裁有什么优势?
- 如果个体工商户负债,谁来还?
- 公司租用的车辆是否属于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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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及法律函件
- 租赁商铺要注意哪些合同条款?
- 什么是保理合同?
-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 什么是居间合同?
- 哪些居间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买卖合同的合法成立应符合哪些条件?
- 将对方已盖章的合同扫描件打印后再盖章回传,是否合法有效?
- 签订“和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 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 债务和解协议的关键条款
- 什么是债务和解协议?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是哪些?
- 哪些人不能做担保人?
- 发现对方违约怎么办?
- 合同的哪些资料应进行存证?
- 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有什么用?
- 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签订合同要注意的3个关键细节
- 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关键条款?
- 只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合同是否生效?
- 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是否违约?
- 如何使用正确的录音证据?
- 法律文书对数字的写法有哪些要求?
- 哪些交易即使双方愿意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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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监护人的资格什么时候将会终止?
- 哪些情况会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有权不付抚养费吗?
- 有哪些途径可以成为监护人?
- 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小孩的监护人吗?
- 对代理人的追认有多长时间?
-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该如何处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方是否有权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该怎么付?
- 离婚后,还能不能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
- 在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可能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判给父方?
- 哪些条件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有利?
- 继父/继母是否承担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不会被执行?
- 抚养费的计算公式
- 哪些人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 隔代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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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及财务规划
- 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过户?
- 继承权会不会过期?
- 房产如何继承过户?
- 适用遗嘱继承财产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适用?
- 遗嘱的见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 房产赠与后,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使用法定撤销权?
- 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受赠方是精神病人,有效吗?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后,能否撤销?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一直不交房,受赠人能否要求赔偿?
- 在赠与合同中写明"赠与不能撤销",是否合法有效?
- 夫妻之间赠与多套房产,已过户一部分,能否撤销?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过户,能否撤销?
- 不能继承的个人遗产有哪些?
- 立遗嘱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立遗嘱可以用哪些方式?
- 遗嘱要写哪些内容?
- 自己写遗嘱,遗嘱合法有效吗?
- 个人遗产能否赠与胎儿?
- 打算放弃继承财产,要做些什么?
- 接受遗赠,要在多长时间内表达意见?
- 离婚冷静期是多久?
- 承租人对所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有多久?
- 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 为什么要办理继承公证?
-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 不动产的公证在哪里做?
- 离婚时的过错情形包括哪些?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备齐哪些文件?
- 哪些对外转移的财产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 什么是移民转移?
- 什么是继承转移?
- 父母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有哪些方式?
- 一方欠债,与另一方共有的房产会不会被执行?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房钱”?
- 哪些个人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 遗产纠纷诉讼前要准备哪些证据?
- 哪些个人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 赠与合同
- 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 剩余文章 (29)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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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赔偿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 丧葬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残疾器具辅助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 营养费如何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交通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如何计算?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是多少天?
- 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 酒驾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 什么是醉驾?
- 什么是酒驾?
- 交通事故的处理-简易程序
- 要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乘坐出租车时被货车追尾导致身体受伤,乘客向谁索赔?
- 没买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赔?
- 交通事故的伤者一直不做鉴定,又不断产生新的治疗费,车主如何处理?
- 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能否要求残疾赔偿金?
- 交强险有哪些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不赔?
-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能找生产商赔偿吗?
- 交通事故的理赔顺序
-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什么作用?
- 自己的私家车无偿搭人,但是出了事故伤到乘车人,会被索赔吗?
- 租的车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由谁来赔钱?
-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起决定作用吗?
-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赔偿限额、赔偿项目
- 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 没有人伤的交通事故,要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 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
- 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要起诉,归哪个法院管辖?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 人身伤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丧葬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营养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住宿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交通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护理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误工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医疗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于哪些范围?
-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 收集家暴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 意外伤害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哪些?
- 能否用死亡赔偿金来还债?
- 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 撞了网约车导致对方停运,如何计算损失?
-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
- 遗落在路上的物品导致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吗?
-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项目表
- 人身伤害索赔有哪些常见类型?
- 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
- 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监护人?
- 成年人的3种民事权利
- 未成年人能不能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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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及仲裁
- 哪些行为属于自认?
- 与自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 什么是重复起诉?
- 申请执行共有房产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 人身保险单能否成为执行财产?
- 如何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价格?
- 哪些情况下可对”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 "终本"是什么意思?
- 诉讼中常见的拖延战术有哪些?
- 合同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何起诉?
- 如何使用复印件证据进行诉讼?
- 复印件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吗?
- 原告与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在什么时间进行?
- 如果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被告提反诉,官司将怎么打?
- 如果向法院申请鉴定,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 如果申请法院直接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 如果想申请证人出庭,要在什么时间提出?
- 能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 能否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
- 如果对管辖权提异议,举证期限有没有变化?
-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 二审的审结期限是多久?
-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 诉讼答辩期是多久?
- 法院的公告送达是多长时间?
- 法院的立案时间有那些要求?
- 法院删除失信人信息要符合哪些条件?
- 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哪些财产保全申请不需要提供担保?
- 滥用财产保全手段,要承担什么后果?
- 如果不清楚对方有什么财产,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 哪些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的费用是多少?
- 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什么是诉中财产保全?
- 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第三人财产,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 其他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是否会被查封、扣押、冻结?
-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 法院执行措施有哪些?
- 财产保全措施会执行多久?
-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时间要求?
- 什么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在什么时候申请?
- 为什么要做"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什么?
- 强制执行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后的执行环节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的二审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的一审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的一审立案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在立案前有哪些环节?
- 如何正确使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 决定打官司前,你要考虑的6个问题
- 诉讼离婚的流程
- 诉讼中法院能否主动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如何查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主体信息?
- 一审未用“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有没有用?
- 《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起诉对方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
- 什么情况下要对方赔律师费?
- 借钱逾期未还多长时间将不能起诉?
-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能否向其上级申诉?
- 继承国内房屋纠纷能否通过仲裁程序快速处理?
- 哪些民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
- 宣告死亡需要什么条件?
- 法院已经立案还能申请仲裁吗?
- 剩余文章 (56)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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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
- 传唤是什么意思?
- 逮捕是什么意思?
- 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 拘传是什么意思?
- 刑事谅解书由谁签署才有效?
-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 如何判断借款是借贷式诈骗?
- 什么是借贷式诈骗?
-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 哪些合法正当的理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 被免于刑事处罚会不会留案底?
- 撤销缓刑后,有什么后果?
- 缓刑在什么情况下会撤销?
- 什么情况下,公务员将被开除?
- 缓刑由哪个机关负责执行?
- 判缓刑也会留下案底吗?
- 什么是案底?
- 哪些刑事案件可能会当庭宣判?
- 法院是否可以对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在判决时改变罪名和量刑?
- 哪些醉驾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节?
- 什么是刑事直诉?
-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 什么是刑事自诉?
-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假释?
- 什么是假释?
-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减刑?
- 不交刑事判决的罚金,有什么后果?
- 判刑后的罪犯什么时间会送监服刑?
-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会有哪些结果?
- 刑事案件的公安侦查羁押期是多久?
- 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 哪些情况会”监外执行“刑罚?
-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 什么是抗税罪?
- 什么是逃税罪?
-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什么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什么是强迫劳动罪?
-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 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非法入侵网站及服务器,涉及哪些刑事罪名?
-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 什么是虚假广告罪?
- 诈骗罪的刑期是多少?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构成有哪些条件?
- 同样是开车造成的,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 刑事谅解书有什么作用?
- 刑事案件时限一览表
- 口供重要吗?
- 剩余文章 (40)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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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
- 公司准备打行政官司,起诉状怎么写?
- 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
- 行政复议"视为受理"是什么意思?
- 行政复议的"一事不再理"是什么意思?
-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后,一直没有回复,是没有受理吗?
-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多少钱?
- 行政复议被驳回,谁是被告?
- 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谁是被告?
- 是否只能由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 是否可以同时发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什么是一级行政复议制度?
- 对行政机关内部批转文件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对信访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
-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是否一定被驳回?
-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否可以中断或中止?
- 先信访再行政诉讼,是否可行?
- 发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怎么计算?
- 已经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预付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 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但不知道强制拆除主体,怎么办?
- 什么是行政协议?
- 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如何审查行政处罚的事实性证据?
- 听证是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 如何审查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证据?
-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类型?
- 哪些情况适用听证程序?
- 什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 什么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符合哪些要求?
- 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的时限
- 剩余文章 (16) 折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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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词典
- 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 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全文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会计法.全文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文
- 提存公证规则.全文
- 最高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全文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全文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 国务院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全文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法律援助法.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 最高检 公安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国安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电子商务法.全文
-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全文
-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全文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全文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全文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全文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全文
-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全文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全文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全文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全文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全文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全文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全文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全文
- 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 广告法.全文
- (公务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
- 公务员法.全文
- 社区矫正法 实施办法.全文
- 社区矫正法.全文
- (案底)|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全文
- 最高法.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全文
- 最高法.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全文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全文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全文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全文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全文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全文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全文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全文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全文
- 最低工资规定.全文
- 集体合同规定.全文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全文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全文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
-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全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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