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诉讼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1.诉讼离婚时,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部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双方对出资的分割原则按以下情形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一方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配偶,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该公司章程对转让股权的特别约定和程序、公司其他股东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公司其他股东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配偶可成为该公司股东。

(2)若双方就所占股份的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公司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2.诉讼离婚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当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配偶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受让该出资份额、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可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受让该出资份额、取得合伙人地位。

3.诉讼离婚时,法院分割夫妻财产中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要求经营该企业,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2)双方均要求经营该企业,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依法按照清算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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