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措施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刑法》、司法解释,法院对民事案件的执行措施如下:

适用情况
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金钱
存款
查询、冻结、划拨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
收入
扣留、提取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一款
未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
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二款
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一款
一般非金钱财产(如债券、基金份额等)
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第244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1条、第492条
知识产权
禁止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一款
股票
查询、扣押、冻结、强制转让、拍卖、变卖、抵偿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
股权或投资权益
冻结(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监督自行转让(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
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发出履行通知要求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交付物
交付不动产
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并将房屋和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交付特定动产
强制交出;
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不能协商一致的,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
交付种类动产或票证
强制交出;
持有人转移的,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8条
行为
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
第三人替代完成并由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
不可替代行为
强制履行;
仍不履行的,承担妨害执行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三款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
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
执行中,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
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
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公布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5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罚款、司法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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