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对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在判决时改变罪名和量刑?


可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1.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以改变罪名或量刑: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被告人是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2.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或调整量刑后依然明显不当,法院可以改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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