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立案时间有那些要求?


1.一审:

(1)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2)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

2.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

3.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4.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7条)。

5.诉讼费:

(1)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3)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4)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5)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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