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公告送达是多长时间?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

(1)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可采用公告送达。

(2)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如果法院是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7)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8)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9)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10)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法院在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就要公告送达,自法院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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