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财产保全有哪些手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为保证判决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被申请人或者义务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法院的财产保全通常包括如下具体措施:

(1)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和难以移动的动产,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提示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已为执行法院所控制,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未经执行法院准允的情况下进行处分。如:房屋、工厂、土地使用权、车辆等。

(2)扣押,针对可以移动的动产,由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院指定的保管人直接占有并加以控制,如:车辆、设备等。 

(3)冻结,针对银行存款、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禁止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处分相应财产权利及其收益。如:银行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等。

3.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有如下义务要求:

(1)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不是作出裁定时)。

(2)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即:法院在进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时,应当先审查清楚拟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是否已经存在查封、冻结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已存在,则不能查封,转为轮候;如果不存在,才能依法查封、冻结。

(3)若其他法院已经扣押,则不可能再行扣押,即:不存在“重复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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