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电商平台的购物纠纷,应该起诉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依据《电子商务法》第2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3.依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4.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若侵权商品或服务由平台自行提供或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联营经营,则可认定平台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若侵权商品或服务由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则该经营者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此时平台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来确定。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人民法院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

6.在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称电商平台)产生的纠纷,电商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的经营行为一般不具有提前预知和避免发生的能力,如果电商平台构成“帮助侵权”,则与平台内的其他经营者承担共同责任,且不能以其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承担约定对抗权利人。

因此,发生在电商平台购物纠纷之后,大多数可以通过电商平台的内部协调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但如果的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参照上述第5项的说明内容可以单独起诉电商平台、也可以将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的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在决定诉讼之前,可参考下列内容分析:

(1)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指向内容。比如:商标、外观专利、人身损害、交易钱款纠纷等。

(2)单独起诉电商平台时,应明确时“直接侵权责任”还是“间接侵权责任”。

(3)同时起诉时,明确谁承担“全部侵权连带责任”、谁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以及部分连带的时间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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