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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原因导致被限高,如何解除?


1.如果因公司原因被限高,自身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既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也不获得经营收益,在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则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参考下列操作:​​

(1)整理能够证明自己“非实际控制人或影响人”​的证据,比如:​​

  • 公司文件:无签字审批权限、不参与管理分工、无权对外签订合同、不掌控公司公章财务章。
  • 股东会记录:未出席会议,无决策权。
  • 银行流水:无大额资金往来,无公司财产控制权、无分红收益。
  • 工资社保:仅有基础薪资,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 其他证据: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事实等。

(2)​​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保留证据,要求公司在30日内完成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的工商登记​。若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起诉公司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3)向法院提交解除申请材料,包括:

  • 身份关系解除证明文件:​辞职报告、股东会决议、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
  • 能显示职务变更的工商登记凭证:最新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报告等。
  • 个人情况说明:申明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无财产控制权。
  • 其他证据:社保停缴证明、新单位劳动合同等事实。

2.如果法定代表人需要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的,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以因私消费为由申请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在申请书中说明消费的方式、财产来源、解除的具体消费行为以及解除时限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经法院审查属实将会准许。

(2)以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法院严格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可给予其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3.依据《最高法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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