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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突破章程约束擅自与对方签了合同,公司怎么办?


1.法人代表越权签合同,无论是法定约束还是内部制度的约束,只要公司能够证明合同对方属于非善意,即:合同方明知(或应知)法人代表已经越权。原则上此越权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如果越权合同不属于法定范畴,而是公司章程限制法人代表,合同对方在原则上不负有审查义务,因此,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当出现此种情况,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对越权代表行为运用追认权,通过追认将法人代表突破章程限制的越权合同拉回正常流程。即:如果公司愿意追认,则表示其同意受到越权代表行为的约束,即使合同对方属于为非善意的情况下,公司通过追认而有效。

2)主张越权代表行为有效但合同无效,要求合同对方补足合同成立要件,才能依据《民法典》中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规则认定合同效力,否则进入对抗阶段,即:公司对法人代表的越权行为不从效力角度争辩,而是从结果归属对合同对方提出合同完善要求,明确其法律效果若要适用于公司,双方补足合同成立要件。

3)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减少合同带来的损失,即:越权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即:将合同对方的善意与公司存在过错进行区分,从两个维度进行评价,公司无法在相对人的非善意上拿出证据,就在公司内部存在合同监督、公章管理、制度执行的过错上进行证明。

4)将法人代表的过错与合同对方的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挂钩,即:公司通过证明合同对方明知章程限制的存在,即认定其与法人代表构成恶意串通,公司根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还可要求法人代表和合同对方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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