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同时存在多个查封,哪个债权优先受偿?


执行阶段的“债务清偿”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清偿”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个别清偿、“先到先得”。后者是概括清偿、“人人有份”。因此,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而且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需要格外关注各笔债权的清偿顺序,弄清楚情况,提早规划。

1.查封类型包括:

(1)首封法院:即首先查封法院,指最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包括在诉讼阶段最早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以及在执行阶段最早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

(2)优先债权法院:指执行案件中,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等优先债权的法院。

(3)轮候查封法院:指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查封顺位在后的法院。

2.各种查封的受偿顺序:

(1)即便不是首封,也要注意申报首偿。对于具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债权受法律保护,如果自己的债权有优先权但又不是首封,应及时向首封法院申报、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法院处置被查封财产时保障首先受偿。

(2)如果是轮候查封,应申请参与分配。在涉案房产有多笔查封,首封法院依职权或者在任一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后,将启动分配程序。如果不是首封也没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优先权的情况下,应时刻关注自己的查封顺位,以及其他法院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标签: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11 − 10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