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对数字的写法有哪些要求?


1.阿拉伯数字的写法:

(1)用于计量的数字: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如“长度、容积、面积、体积、质量、温度、经纬度、音量、频率”等,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2)用于编号的数字:如“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公民身份号码、行政许可登记编号”等。

(3)已定型的含阿拉伯数字的词语:如“4G、12·4国家宪法日”等。

2.汉字数字的写法:

(1)法律条文:序数词、比例、分数、百分比、倍数、时间段、年龄、人数、金额,以及表示重量、长度、面积等计量数值的数字,均用汉字数字表述。

例如: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裁判文书:基于法律的严谨要求,体现法院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例如:依照某某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非公历纪年:干支纪年、农历月日、历史朝代纪年及其他传统上采用汉字形式的非公历纪年等,应采用汉字数字。

例如:万历十五年、正月初五。

(4)概数: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含“几”的概数,应采用汉字数字。

例如:三四个月、三四十岁、万分之几。

(4)已定型的含汉字数字的词语:汉语中长期使用已经稳定下来的包含汉字数字形式的词语,应采用汉字数字。

例如:星期一、八路军、四个意识、五位一体、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5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3.同时使用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

(1)财务钱款金额:如“39148元(叁万玖仟壹佰肆拾捌圆)”。

(2)数值很大需要组合书写:数值中的“万”“亿”单位可以采用汉字数字,其余部分采用阿拉伯数字。

例如:XX公司从银行贷款1亿零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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