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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发起“拒执罪”刑事自诉,需符合什么条件?


1.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的前提:

(1)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债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

(2)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

(3)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材料或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线索并立案侦查后,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因此,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以“拒执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拒执行为和事实发生在执行程序期间。

(2)被执行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过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管辖法院包括:

(1)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如果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向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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