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


不能。

1.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范围。

政府部门针对层转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告知书,不是对公民直接向其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而作出。因此,公民若对该信访答复不满意,可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复查、复核。

参考案例“徐某娥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16)最高法行申304 号”。

2.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 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 4 号]第1条,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立案。

参考案例“孙某军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2017)最高法行申 2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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